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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法律遇见爱_

当法律遇见爱_

  莎士比亚的经典剧作《李尔王》围绕着这样一个主题展开:法律对爱的摧残,以及爱对法律的颠覆。传统上,对于这部戏剧的解读,往往侧重于李尔王人物性格的心理剖析,而相对忽视了这个人物的政治色彩。当代的研究者和评论者则更加注重从政治角度解读《李尔王》,强调这部戏剧与伊丽莎白时代整个政治大背景之间的关系。不论是从心理方面入手,还是从政治角度解读,两种方式都没有切中要害,因为《李尔王》所关注的是“政治心理”(politicalpsychology)。这部戏剧所要探讨的是:政治秩序这种强大的外在压力,会对个人行为提出怎样的要求?对个人内心造成怎样的影响?不论在现代民主政体下,还是在伊丽莎白时代的君主政体下,这个问题都具有普遍意义。

  在西方文化传统里,法治是最高的政治理想,与此同时,人们也在憧憬着一片法律触及不到的领地。在这个虚幻的国度里,爱是一切行为的衡量标准。正如格兰特·吉尔莫(GrantGilmore)在一篇关于美国法律发展史的文章篇末所言:

  法律可以反映出(但是绝对不能完全决定)一个社会的道德价值……社会愈是健康,法律将愈简约。在天堂里,法律并没有位置……社会愈混乱婚姻有阻是不是不会成功,法律也会愈繁复严苛。在地狱里,只剩下无所不在的法律和正当程序(dueprocess),别无他物。

  吉尔莫在此所说的并不是宪法理论上的正当程序,他所指的是多年来在西方得到广泛承认和接受的那些法律形态。

  人们在幻想中构建出了法律之外的爱之天堂,同时又把法治视为人类理性对抗混沌自然状态的胜利。吉尔莫关于天堂和地狱的分野,此时,在不经意间颠倒了过来。我们相信,如果没有法律,这个世界将成为人间地狱。由此可知,我们的观念中,以法律的完善与否来评判政治,而又以爱为标准来衡量法律。

  法律既代表进步又隐藏悲剧这一双重内涵,正好契合了犹太教和基督教两种截然不同的法治传统。犹太人是法律的民族,而基督徒倡导博爱。我的这种说法,并非针对基督徒与犹太人的断言,也不是关于这两大宗教传统整个信仰体系的一种不留余地的评价,因为两者的博大精深足以包含彼此的一些重要观念。然而,从广义上讲,这两种传统对于法律的态度截然不同。也许,“犹太—基督教传统”这个说法的出现,正是因为我们同时接纳了这两种不同的态度。当我们从对法治(以及我们那种毫无保留拥护法治的态度)的歌功颂德中冷静下来的时候,就不免产生怀疑和失望,因为法律所反映的无非是社会道德的沦丧。我们把自己置身于法律之下,又无时不想超越法律的羁绊。

  也许美国人比世界上其他任何国家的人都更有法律的观念。美利坚合众国的公民身份,并非只代表族群的归属,而是象征着一种对以宪法为基础构建而成的法律秩序的共同信仰。对于我们来说,法律、革命和人民主权的观念相互关联。我们相信法治就是全体人民的统治,通过法律我们实现着人民主权的原初理想。但事实并非如此,法律、革命、人民,这更像是我们合众国的缔造者编织的一个法治神话。

  这个神话来源于一个更加久远、积淀深厚的文化传统:犹太人的法律观念。在犹太人的法律传统中,法律来自上帝的启示,遵从法律在俗世生活中不可或缺。法律塑造了各个人类社群,并在其中世代相传。这个神话在现代有了不同的体现,人民主权取代了王权,而革命代替了神启。不过,法律在社会中的功能,对于一个社群而言,无非是维护主权阶层在实际政治生活中的既有优势,为其行为提供正当性的托词和依据。不论是跟神启还是跟革命相联系,在人类社群的历史发展中,法律相伴左右。

  但是,这种关于法律具有基石性地位的神话,并非我们头脑中法律观念之全部。我们的文化中,对于法律的理解一向充满矛盾。从这个角度说,法律并非表达了我们对于真理最深层次

  的思考化解爱情障碍,而是一种偏离了真理的表述。法律之下的生活并不代表神启的持续,而是一种对于俗世的关注。在圣徒保罗表述之下的基督教传统观念中,正是如此看待法律的:“我的兄弟,藉由我主基督的肉身,你们在法律上死了(youhavediedtothelaw,指与法律脱离关系化解婚姻阻碍。——译注)”(罗马书7:4)。只有堕落的人类才需要法律的治理;法律治理的是人类的肉身,而非灵魂。最高的真理和真正的自由,存在于法律之外。

  根据这样的基督教传统,法律并非人类的救赎,而是禁锢。李尔王在剧中的最后一幕,向小女儿考黛莲流露出了自己的这一想法——他将当时在城中的生活比成“坐牢”——这既是真实的描述,也是比喻的说法。同时,他宣称要通过爱来逃离政治斗争的苦海,得到自由。这是一种与传统相悖的论断:如果我们不能超越法律的羁绊,就会迷失自我、万劫不复。圣徒保罗写道:“对于所有那些依赖于法律典籍的人来说,他们无一不是生活在诅咒之下”(加拉太书3:10)。

  对于我们来说,法治文化既是引以为傲的成就,也有令人悲哀的一面。这种悲哀只能通过另外一场革命来克服,别无他法。革命则往往意味着法律的重建,将历史推翻重来。这样说来,问题不在于哪一套法律,法律本身就是症结所在。

  法治优越性的传统论调,是我们世俗社会中占据支配地位的观念。这样的法律观念,一定程度上来源于自由主义政治理论的支持——具体说来,就是社会契约论的传统。这种理论传统认为,法律出现之前和法律框架之外,只有混乱和野蛮的自然状态。法律的出现为这个世界带来了秩序和稳定。没有法律,人生就没有悠长岁月可言。因此,法律堪称人类最高的成就,甚至可以说,法律是我们仅有的实际选择。正如霍布斯所言,我们在社会中引入法律,这一创造性的成就堪比造物主的创世之举。在人类思想史上,对于法律起源的认识,经历了从神圣化到世俗化的转变,即从神启观变为革命成果论。

  但是,关于法律的另一重论调,动摇了前述那些基本的假设。我们生来就活在一套法律制度之内,而不是无序的混沌世界。我们生命中那些根本性的问题,都需要在法律的框架内来解决。受制于法律,我们不会听凭天性指使,任意行事。正因为人往往管不住自己,法律的存在有其必要,但是法律并不能根治人性的堕落。爱、仁慈和宽厚,是超越法律的美德,如果人人都胸怀这些美德,人类就不再需要法律。相反,这个世界愈需要法律,愈能证明堕落的存在。秩序良好的社会好过无序的自然状态,这是事实。然而,为法律的创制和繁盛涂上一层神圣的色彩,只不过是堕落的人类骄傲的自我宣言。

  圣徒保罗对于法律的看法,正如犹太人的法律观念一样,深深影响了美国社会对于法治的态度。在美国的政治文化中,一直存在着对法律的质疑之声。这种声音并非始于拓荒时期,而可追溯至当年清教徒为了躲避宗教迫害而逃往新大陆的时候。这样的观念,当初促成了颇具规模的北美殖民地“大觉醒运动”。而今天的政教分离原则,也与之相关:宗教团体不能受到法律侵蚀,也就是说,宗教不应成为维持和满足世俗社会需求的工具。

  美国人对法律的深层次怀疑,从不曾停止。法律在这个世界里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维系着强者和弱者、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不公平的划分。符合法律的并不一定是正义的;守法公民不见得是个好人。法治实质上是民治的论调,开始受到挑战,因为人们看到的是金钱资本和利益集团对于立法机构的巨大影响。法庭客观公正地运用法律解决纠纷的说法,也备受质疑,因为不论是学者还是普通百姓,都看出司法裁决极易被法官的意识形态和个人信念左右,法院的判决不再是单纯的法律逻辑推理。司法改革无法摆脱这些问题,因为这些问题触及法律的本源——即不同个体和集团的利益之争。

  治文化一直无法摆脱这种尴尬的境地。现实也不要求我们提供快速解决的良方。我们相信法治,但是同时我们也对它保持怀疑。在大众眼中,法律充满矛盾。一方面,法律结束了混沌无序的状态;另一方面,法律也是杀害苏格拉底和耶稣的刽子手。这两个伟人,是在法律之外实现自由和真我的象征。苏格拉底的理想由希腊人继承,而耶稣的教义在罗马广泛传播。最终,无论是民主的雅典还是贵族的罗马,他们的法律都遇到了棘手的问题。耶稣和苏格拉底,看起来似乎与美国的政治文化相去甚远,其实,我们只需要想一想奴隶制当年在美国得到宪法的认可,或者联邦最高法院在20世纪初期对于公司强权的保护,这些不算遥远的故事,会让我们豁然开朗。

  上面的例子表明,法律并不一定意味着野蛮与暴力的终结,也不完全是以理智代替情感和一己私利。相反,法律有自身的暴力特征。这种暴力,有时针对的是那些试图超越现实追求崇高真理的人。法律的暴力并非自然状态下的暴力,但同样可以成为人们难以逃避的梦魇。

  我写这本书的目的,是探寻我们的法治信仰中所包含的悲剧性因素。现成的法律文书与相关材料,包括法院判决意见和法庭辩论记录,都无法为这一目标提供必要的帮助。然而,那些伟大的文学经典,却有可能给我们以启迪。正因为如此,我选择了《李尔王》。

  说《李尔王》是英语世界中最知名的文学著作,不算夸张。值得注意的是,当前学术界对《李尔王》的关注程度,远在《圣经》之上。过去几年,很多朋友,不论是不是学者,当得知我在写这本书时,表现出的关切让我始料未及。他们说《李尔王》是自己最喜爱的作品,还能大段大段地背出原文。可以肯定,美国本土的文学作品中,没有哪一部可以与《李尔王》媲美。当然,人们对《李尔王》的钟爱,有许多理由。而这部戏剧中关于法律与爱的深刻探讨,也绝不是我喜欢这部作品的唯一原因。但是,每一位接触这部作品的人,都会留意到这一点:《李尔王》是围绕着爱和由爱产生的政治问题而展开的。

  如果我们承认《李尔王》是最广为人知的关于爱之秩序的一次深刻探讨,那么,通过法律的视角解读这部名著,我们便会联系到自己对于法律的认知和关于爱的体验。如此考虑问题,将有更多收获。这样来透视《李尔王》,并非是对传统解读的完全颠覆。比如,尽管文字表述上稍有改变,我关于天理(nature)和习俗成规(convention)之间对立状态的解读,仍与《李尔王》的传统解读不谋而合。但是,我相信读者还是会惊奇地发现,以法律和爱之间的冲突为切入点来解读《李尔王》,竟然可以深入到戏剧的细枝末节,而且可以赋予各个角色更加丰富的意义。一些人物因此而得到了我们的重新审视,而一直困扰读者的若干谜团也会迎刃而解。

  本书的一个中心论点是:爱绝不只是特定的情感体验,爱更是一种途径,我们可以从中感受整个社会和政治世界。某种文化形式——诸如宗教、艺术和科学——不便于直接予以界定,而只有通过深入观察这些文化现象,我们才能够探知其中的奥秘。我在另一本书中曾经提出,研究法治文化必须把现象分析和文本解释相结合。在本书中,我把这种研究方法付诸实践。《李尔王》涉及爱的不同类型与法律的各种内涵,为我们的观察与分析提供了丰富的素材。通过这部戏剧,我们还可以对这些观念本身以及观念之间的联系进行更深入的思考。

  《李尔王》中描述了爱的不同形式,我们不自觉地会对之进行分类——天伦亲情、忠君爱臣、男女相悦。剧中,不同形式的情爱故事,对应着王国中的各种政治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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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法律的定义,学者们从未停止争论,论题涉及实证主义、自然法、正当程序、人权和宪政。这些学术讨论并非我的兴趣所在。我们理解的法治,作为一种政治生活的形态和实质,可以脱离前述抽象的理论之争。当我们说自己生活在法治之下而非人治社会中,我们联想到的并非那些抽象的概念。法治包含着一系列相互关联的观念:对于各种规范、程序和制度的认知;关于权威、正义和合法性的判断;还有对于作为法律规制与宽宥对象的失序状态的界定。

  从某种角度来说,法治就是我们政治文化的全部。一切活动、行为和权利主张都逃不出法治的领域。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都要受到法律规制。但是,我们也可以换种方式来处理这些大小事宜,比如从爱的角度。法律与爱,不会安分地在我们的生活中形成各自的管辖区域,划地而治。相反,两者都会把各自的触角尽可能地向另一方延伸。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两者的紧张关系都无法完全解决。我们正是生活在这种无法调和的冲突中,尽管我们往往无法认识到这一点。而一部伟大的文学作品,会把这种冲突展现在我们的眼前。

  就算知道了法律与爱这个主题值得去探究,人们可能还是有所困惑:《李尔王》与法律,关联何在?《李尔王》中的确提到了权力。也许,我们可以说权力与爱两者在《李尔王》中同样重要。但是,这与法律有什么关系?毕竟,李尔王是一个专制君主,行事未必遵守规则。但是,关于这个话题,我们可以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那就是剧中多次出现的审判场景,比如一开头那场著名的爱之考验。剧中有大量情节讲述了人们对法律和法定形式的仰赖,不仅臣下,甚至君主也如此。就算是专制的君主,也不能为所欲为,同样受到某种外在束缚,如同臣下受制于君主一样。如果说臣下和君主都受到某种约束的话,这种约束唯有来源于法律。

  更重要也更有争议性的是,从爱的角度来看,法律和其他政治权力的表现形式之间,似乎差别不大。从政治的角度来看,法治与其他政治架构可谓天壤之别。我曾经写过一本书专门研究法治与其他政治模式的问题。但是在爱的面前,这些不同形式的政治秩序,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政治秩序的各种形式,包括法治,在爱的标准之下都会自惭形秽。因此,如果从《李尔王》中爱的线索入手,我们会发现,李尔王面临的问题,就算是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正当程序也无法解决。戏剧开场,李尔王努力要在他的王国里将法律与爱合为一体。而剧终,我们看到,所有关于爱的可能一一破灭后,王国才得以存续下来。

  《李尔王》涉及的主题比较宏大,经常以象征的形式出现,反映了不同类型思潮之间的激烈碰撞。这些大的思想轮廓都能与具体的历史事件相关联。当代的文学批评采取这种方法对莎翁作品进行研究,其成果与我正在进行的法律文化研究不无联系。不过,这些大的思想轮廓对我们的启迪并无特别之处。即使是对《李尔王》最传统的解读,也不是单单从王位继承的角度看待李尔王如何在三个女儿之间进行财富分配,而是把这种行为看成是代表了父女之间的情感关系。这些传统的解读往往只是将《李尔王》视为一部伦理之作,其中正邪分明、忠奸易辨。我本人当然也看到了这些人物身上体现的道德属性和政治特征。但我要特别指出的是,每个人物都是在一系列的矛盾冲突中登台的。

  从这个角度来讲,剧中那些重大政治事件出现时,法律随之登场亮相。比如:开头的王位继承问题,继而出现的权力之争和效忠国王的问题,随后的叛国和外敌入侵等。这些问题都与法律相关,法律所要应对的,是由丧主、叛臣和外敌等导致的对秩序的威胁。

  我们也可以这样看待爱。无论是基督之爱(agape)还是希腊爱神(eros),都是西方文化中渊源深厚的思想观念。对于爱这个概念的研究,从圣徒保罗到弗洛伊德,形成了不同的传统,分别从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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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路径试图探讨爱的意义和内涵等具体问题。但是当我们读《李尔王》的时候,不该拘泥于以上某一种立场来看待作品中出现的爱。剧中涉及了不同形态的爱:父女之爱、君臣之爱、恋人或者有情人之间的爱。最为重要的是,剧中还可以看到作为基督教传统内核的普遍之爱:爱所有人,爱那些有罪之人,爱那些遭报应的人。

  《李尔王》中关于爱这个主题的广泛涉猎,会促使读者对不同形式之爱以及爱与法律的关系进行琢磨。这些思考当然不应局限于剧中的具体人物。实际上,剧中人物生活在特定的时代,有时候,这样的背景因素会使我的论证显得过于牵强,甚至难以接受。比如,法律的源头是国王而非人民;又如,政治领域显得更适合于男性涉足。但我想要指出的是,从古至今,法律与爱的冲突,一直是我们文化中不容忽视的主题。站在阐释原著的角度,我对剧中涉及的道德、政治和哲学等重要问题进行了思考。本书关于女性在政治中扮演的角色以及身为君王所应该承担的责任等叙述,仅是对作品的解读,并不意味着历史事实,也不代表我的个人观点或者政见。

  我把法律和爱并列,不是要判断两者孰优孰劣。我的目的不是论证爱在法律之上,或是个人的美德可以超越国家政治需要。如果读者有类似感受,那是因为我们的文化传统包含了类似的价值序列。我们生活在法律规制之下,同时也梦想着超越现实状态的爱之国度,在那里,不管什么身份什么角色,人人平等。

  这不是单纯或天真的浪漫主义,因为从法律角度来讲,我们关于爱的梦想永远不可能实现。这当然也是《李尔王》要传达给人们的一个信息。不论李尔王在荒野中领悟到了何种程度的超越法律的爱,这种感情都不可能被带回到政治秩序中。从法律的角度看,这与其说是超然的领悟,不如说是最后的疯狂。在爱的国度里,法官也许与被告是平等的;但是在法律的领域,两者判然有别。爱人的眼中,忽略了同胞与外敌之别,他们看到的仅仅是生物意义上纯粹的人;但在法律上,必须严格区分国家的敌与友。

  我写作此书的目的,不是想在今天这样一个民族国家观念盛行的时代里重新提倡普世之爱,也并非以爱之名故意贬低法律的价值。我所关注的,是我们传统中法律与爱之间的关系。更具体地说,作为我们文化传统中以爱为主题的最伟大著作之一,《李尔王》如何体现两者的关系。法律与爱之间二选一,我们做不到,因为两者同样重要。我们坚持的价值标准是多样的,也充满矛盾。这不是李尔王一个人的悲剧,而是所有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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