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感]法律与爱情
宋代包公的府衙早已随着古城的陷落,被黄河泥沙深埋于地下。这个景点是根据历史资料,在其旧址上仿建的。
看了维妙维肖的《铡美案》蜡像,朋友不由感叹道:“陈世美死得实在有点冤,即使他喜新厌旧、移情别恋,也犯不上死罪啊!”另一朋友接着说:“陈世美爱谁不爱谁,其实根本就不应该由包公来管,那是人家自己的私事儿,法律不应该给感情定罪。”我说:“如果给陈世美定罪,重婚罪显然构不成,因为那时候不是一夫一妻制;也许可以定遣弃罪,但按现在的法律,顶多能判有期徒刑五年……”说到这里,大家都笑了起来。
几年前,《婚姻法》修订,“夫妻应相互忠实”能否作为法定义务写入条款,曾引起过激烈争论。有人认为,夫妻相互忠实,是子女血缘清白的保证,是保护配偶身心健康的要求,将相互忠实纳入法律,有利于维护婚姻家庭及后代健康,也能促使人们更加慎重地对待婚姻。另外一些人则认为,法律可以约束行为,却无法强制感情,只要存在没有爱情的婚姻,就会发生没有婚姻的爱情,这是法律管不了、也不该管的事情。
进入现代社会,法律无疑正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但法律不是万能的,无论它如何完备,也无论社会如何发展,法律都只能管它该管和能管的事情。法律是对人们行为的最低要求,爱情是男女间最激越的情感。如果爱情也需要国家强制力来维持的话,那么,真想象不出还有什么可以不依靠法律而存在?仅从形式上看,法律可以延续婚姻,也可以维持家庭。可是,它又如何来强制一个人去爱或者不爱另一个人呢?
任何一种社会制度都要靠法律来保障,婚姻制度当然也不能例外。一夫一妻制要求两性关系仅限于合法的婚姻之内,夫妻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保持专一。显而易见,如果没有法律的保障,这种制度要求将更难以实现。但是,如果把行为上的要求扩大到感情领域,让法律过度介入婚姻家庭,法律之剑也会失去它锋利的光芒。
这些年来,有关“婚外情”问题一直众说纷纭。许多人主张对有“婚外情”的人进行惩罚,一些人窃取、公开对方的日记或信件,跟踪、偷拍、偷录对方的行动,以获取得证据,严重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利。法律如果支持这种行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婚外性行为的发生,却有可能导致人性扭曲、人人自危的恶果。当隐私领域被粗暴践踏、人格尊严荡然无存时,法律其实已经远远偏离了它的方向。
法律对爱情无能为力,对婚姻家庭也不可能包治百病。对于婚姻家庭而言,法律有时候远不如道德更有力量。被社会广泛认可和遵从的传统道德,在现实生活中往往发挥着法律不可替代的作用化解爱情障碍,促使人们自我约束、时常内省。爱情、婚姻和家庭方面的问题,在多数情况下都要靠自己内在的力量来解决,法律的规范与惩戒,对提高婚姻质量并没有途径价值。如果对婚姻家庭的司法救济期待过高,任何事情都让法律给个“说法儿”,那其实是过于高看和难为法律了。
写到这里,忽然想到:在古戏里,陈世美好象还有“杀妻灭子”的严重罪行,虽然“未遂”,但显属“情节恶劣,民愤极大”,铁面老包铡他似乎也大快人心。移情别恋也好,另攀高枝也好,总不至于非要至老婆孩子于死地吧?事实上,类似的事情时至今日仍有发生,究其原因,除少数心理变态者外,多数则是因为离婚太难,没有办法“好合好散”。
这样说来,就重又回到了法律上。强扭的不瓜不甜,法律对私人生活干预太多,就有可能酿成生活的悲剧。经常遭受男方殴打和虐待、又离婚不成的女人有了婚外恋,谁能说得清楚过错方到底是谁?男人得不妻子的关心和家庭温暖,不得不在“第三者”那里寻求温暖和寄托,谁又能说这全是男人的错?夫妻感情破裂往往有着说不清、道不明的复杂原因。面对爱情和婚姻,最好的办法不是让法律就是非对错做出裁决,也不是对谁进行严厉的制裁,而是让它引导人们理智地看待夫妻情感,创造更为轻松、和谐的人性化生存空间。
埋红包点赞作者:bblonely时间:2005-04-22 11:44:00广西写得挺好.其实对中国人来说,目前的离婚率是不算低了,但大家仍在经历一种过渡,婚是离了,心态却摆不正,总带着哀怨和沉重的道德压力.不记得谁说过了,在那本《我们拿爱情没办法》里面,好象有陈白,还有一个男作家(陈村?),说一辈子一次婚姻其实是很压制人性的.什么是人性?说得不好听,在婚姻里人性就是喜新厌旧----如果可以一生一世,是最好不过的事情;如不能,分开不比在一起互相怨怼好得多?为何要勉强在一起?不能在一起而硬栓在一起,实在是对双方的不公和残忍,将本性中对人生的希望和美好追求磨灭得一干二净。因此,我个人的观点是赞成离婚,前提当然是感情不合----如果感情不合而能表面和平相处不在此列。不要和我说责任、说孩子,两个彼此伤害的人在一起,对孩子同样是一种残害,一样会造成不良的心理影响。
埋红包点赞作者:一尾神仙鱼时间:2005-04-22 13:20:00河南说白了,婚姻无非是一纸合同。爱签签,不爱签不签,签了就遵守。在我看来,论题本身毫无探讨的意义。
埋红包点赞作者:雪丽滋时间:2005-04-22 15:06:00广东婚前要注意签婚前财产公证保护自己:)7楼
埋红包点赞楼主:古桥时间:2005-04-22 17:19:00河南回BBL弟弟:《我们拿爱情没办法》这本书,我没有读过,不过我在《当代》(可能是《收获》,记不大清了)专栏里读到过林白和陈村关于爱情的对话,有些印象。与你观点不同的是,婚姻很复杂,理论上说不合就可以离,其实一旦走进婚姻,你会发现,有时非常小的一件事都会影响你的选择,而这样的小事俯拾皆是,决心就迟迟下不了。有一天,突然发现自己已经老了,老了,还有必要离吗?
埋红包点赞楼主:古桥时间:2005-04-22 17:42:00河南仙鱼妹妹说的“论题本身毫无探讨的意义”不知指什么?古桥认为,法律与爱情,不仅值得探讨,而且现在深入的探讨实在太不够了。你看看现在的法律对私人领域的侵犯有多少,就会清楚的。另外多说一句,看回贴我能判断发贴人结婚与否,正确率90%。
埋红包点赞楼主:古桥时间:2005-04-23 16:38:00河南作者:雪丽滋 回复日期:2005-4-22 15:06:00婚前要注意签婚前财产公证保护自己:)
埋红包点赞楼主:古桥时间:2005-04-24 08:02:00河南保护财产可以,保护爱情不容易。11楼
埋红包点赞作者:一株仙人掌时间:2005-04-24 11:03:00河南成了成了,根本就不是一码事,往一起扯什么。伦理道德加上法律的保护,法律在这里只是国家提供给你的盔甲和武器而已。各人有各人的选择,爱用不用。你爱离婚了,法院受理就是了;俩人商量好了,私了不上法院的时候也米见有法院上门要求你上法庭的。管好自己的道德,管好自己的一亩三分地,比说什么都强。你有外遇了,你又新的感情了, 你觉得新的幸福再招手,爱走就走,法律管你了吗?财产分割之类的事情那关爱情p事?
包公所处罚的早就不限于家庭琐事了,休不休妻那是陈的事。包公主持的是社会舆论的公道,是伦理道德,他说陈不该违背的是伦理道德,是大家所认可的公理。
埋红包点赞楼主:古桥时间:2005-04-24 19:45:00河南哈!慷慨激昂啊!一直在等掌总结陈词,现在终于等到,高兴!你的话非常有理,真诚地渴望你认真地付诸实践!--阿门,主啊,请你原谅那些自以为是的孩子们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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