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店里生意不好儋州一男子组织10余人卖淫法院判了
据查,叶某某在儋州白马井镇某路段经营一家休闲连锁店,主要提供按摩服务。,与卖淫人员约好由该店统一收取嫖资后再分成,且由该店负责为卖淫人员提供食宿,并雇佣董某某(已判刑)全面负责管理该场所。
经审查,儋州检察院认为叶某某以其经营的休闲连锁店作为卖淫场所组织卖淫,累计招募、容留10余名卖淫人员,有组织地从事卖淫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358条第1款的规定,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向法院提出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儋州法院经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遂以其犯组织卖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万元。
检察官说法:我国《刑法》第358条第1款规定,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他人卖淫,卖淫人员累计达10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 “情节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