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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与法律_

婚姻与法律_

  法事化解婚姻煞后会好吗招财灵符相了解及双方在生活方式和心态上的相似性。 缺少婚姻形成的必要条件的“闪婚”注定难以形 成稳固的婚姻和家庭生活,从而对社会秩序和稳定造成一定的影响。

  二、关于某种社会舆论对婚姻法规制“包二奶”这一现象的期望。 事实上,按照前文的分析,如果婚姻法尊重客观事实,尊重家庭的实质内容,尊重自 由和感情这种人性,在法律上怎么会出现“包二奶”这一概念呢?女性和男性的婚姻关系是 自主确定的,如果一个女性自己都能够容忍丈夫有所谓“包二奶”的行为,法律又能够如何? 法官又能够如何?如果一个女性不能容忍, 我想, 现行的婚姻法已经能给她提供足够的解除 婚姻的可能性和权利了。

  三、关于婚内强奸的立法问题,据说得到了百分之七十以上的“都市”女性的赞成。 且不说这一调查结果到底有多大的意义,也且不说“强奸”这一行为显然不属于婚姻 法规制的范畴,我们只讲“婚内强奸”如果在刑法上成立的后果。首先,是操作性问题。如 果妻子在家庭中是弱者,我们如何保证她的诉权?其次,如果妻子起诉了,我们又有什么手 段保证人证物证的真实可靠性?更关键的是我们如何保证被告——丈夫的权利?丈夫有什 么办法为自己辩白?特别是在妻子与人合谋陷害丈夫的情况下?还有, 如果妻子把丈夫送入 监狱后后悔了, 我们法律应该怎么办?免于刑罚?法院判决的既判力何在?我想, 这种诉讼 的当然结果除了家庭的破裂外,恐怕更多的是法律的焦头烂额吧。 但并不反对在某种情况下, 由法官行使受到严格限制的自由裁量权, 去判定一个单纯法 律意义上的丈夫对其妻子的强奸, 但这应该是有着严格限制的司法行为, 是在婚姻显然仅存 外壳的情况下对单纯法律意义上的“妻子”的人权的保护。但如果推而广之,刑事制裁提前 介入家庭实质尚存的婚姻中, 这不仅违背了婚姻自由和感情自愿的基本婚姻原则, 而且也是 管了自己管不好也管不了的事情。我想,摆脱家庭暴力的最好方法首先是摆脱婚姻,法律首 先应该保证离婚的自由,公权在婚姻消失的情况下介入才是最理性的,也是最理想的。

  我们不能不承认,在现实的社会发展条件下,婚姻在某种程度上是暴力的保护伞,法律 往往无能为力。 但现实就是现实, 无论你如何评说, 我们都不能跨越现实化解爱情障碍, 法律不是万能的, 我们的法律就像我们的人性一样,只能随着社会的发展而逐步发展。

  我认为,婚姻是以爱情为基础的,没有爱情的婚姻最为可悲。然而,现实的问题逼迫 我们不得不运用法律,这一手段来呵护我们的婚姻。

  同时,婚姻,应该是由爱情所缔结,而非合同所约束。在步入婚姻的神圣的殿堂的那 一刻,我们就应该履行自己对于对方的承诺。毕竟,当曾经相爱着的双方最终要对薄公堂, 是我们每个人都不愿意看到的。

  婚姻是社会每个个体人生的必经阶段之一。当我们找到相爱的另一半,爱情的升华或 者沉沦,婚姻便是形式上或实质上的最好表达了。婚姻对于每个人的意义都不一样,但相同 的是婚姻都关系着每个人的幸福或不幸。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何在履行自身义务 的同时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利,便成了必要的、同时也是可在法律上操作的技术问题了。

  事实上,我们只能承认,离开了自由和感情这种人的主观能动性,严格的法律或许可以 保住婚姻这一外壳,但绝对保不住家庭这一实质内容,只能造成更大的社会混乱。我们来讨 论一下以下这些问题吧。

  一、关于“快餐婚姻” ,这是对爱情的一种简化与误读。 婚姻是在爱情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新的情感与经济生活方式的统一体,它是人类繁衍 的方式, 以它为基础而形成的家庭是人类组成稳定社会肌体的形式。 在结婚后建立的家庭里, 人们不仅得到肉欲的爱, 还希望能获得心灵上的爱, 只有建立在情与欲基础上的婚姻才是真 正的婚姻,牢固的婚姻,那样的家庭才能和睦长存。而 80 后的“闪婚”却缺少婚姻形成的两 个必要的条件:一个是爱情,它是婚姻之所以能成功的感情基础;另一个是两个人之间的互

  婚姻,也许对于年仅二十岁的我而言,未免太早了,但是我认为身为女方的我们,有 必要学习有关婚姻法的知识来维护我们的权利。

  婚姻既是浪漫的,也是现实的,鲜花、烛光、红酒只是婚姻的一个侧面,它给人更多 的是柴、米、油、盐。说白了,婚姻,是实实在在的生活。当爱情走向婚姻时,人们就必须 慎重理性地思考,运用自己的理性来理智地对待婚姻。因此,自我的理性能力的培养,是抵 制不健康婚姻观念及行为,形成正确的婚姻观念及行为的一个重要的内在因素。

  婚姻首先是一件私事,这恐怕是每个人都会同意的观点,尤其是对那些沉浸在爱情的 甜蜜感觉中、向往着美好婚姻的年轻人来说更是如此。在现代社会,无条件地反对社会力量 甚至双方家庭力量对婚姻自由的干涉是每个现代人的基本价值取向。 我们不能设想, 在改革 开放的现代中国,还需要某种社会公共力量来支配男女之间的婚姻关系。当然,我们并不否 认在中国的某些落后地区仍然存在上述现象。 那么, 婚姻中的男女之间到底发生了什么促使 我们反过来又要求助于法律呢?我想,只能是婚姻的稳定。一个简单的逻辑是,家庭是社会 的细胞,如果社会的细胞不稳定,何来社会的稳定?社会不稳定,岂不是一切都无从谈起? 但这个逻辑的确是太简单了, 简单到了否认了人性的地步, 简单到了把家庭凌驾于人本身之 上的地步。

  我以为, 婚姻只不过是男女结合所产生的家庭这一事实的法律外壳而已。 而法律则是一 种带有强制性的制度。 这一制度存在的基础只能是客观的, 尽管法律会在很大程度上会对社 会起到导向、 规制作用, 但这种作用也只能是在法律得以存在的客观基础依然存在的情况下 才能发挥出来。举个简单的例子,一个班级有一个好的制度是十分重要的,这样会使班上的 学生进步更快, 但一旦学生四散, 再好的制度也无从发挥作用, 因为班级只剩下了一个外壳, 不再有实质内容了。法律在婚姻中的作用也与之相似。婚姻的基础是感情、是自由,我们如 何能离开婚姻的基础来“管理”婚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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