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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妇女之声:律师为您解读《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常言道:“家和万事兴”。个人婚姻家庭关系的和睦与否,与全社会的和谐稳定息息相关。从注重“优良家风”建设,到加大权益保护力度,《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设立为塑造健康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提供了强大的法律保障。

  在今天的“关爱妇女儿童,共建和谐家园”板块中,我们将一起跟随特邀嘉宾魏巧灵了解《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的新亮点和新变化。

  随着婚姻观念、家庭关系的变化,婚姻家庭领域出现了一些有待解决的新情况、新问题。那么,针对这些新问题,《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有哪些新增的亮点和变化?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里面,更注重保护婚姻家庭,特别把家庭文明建设写入了法律条文。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解读:婚姻家庭编在一般规定中增设了“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的规定,家庭文明建设实际上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家庭编价值观的法律条文体现。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婚姻家庭中的引领导向作用,有利于鼓励人们对于优良家风的培养和社会整体风气的提升。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解读:对于夫妻共同债务,进一步确认了“共债共签”、“事后追认”和“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认定规则。这种制度安排,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另一方面加大了债权人防范风险的注意义务。避免处理夫妻债务时出现两个极端,既要避免夫妻双方恶意逃债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又要避免夫妻一方离婚时被高额负债。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将原《婚姻法》中禁止结婚及无效婚姻条款中关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相关内容删除。

  解读:关于结婚的要件,结婚的条件?什么人能结婚,什么人不能结婚?法律在设计的时候呢,其实分了两种,一种是公益要件,一种是私益要件。

  结婚公益要件: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要件(不到法定婚龄的-早婚、有亲属关系的-禁婚亲、有配偶的-重婚)。

  原观念,结婚并非私事,直接关系到国家公共卫生安全和人口战略,国家应当干预。所以,凡是疾病,国家应当干预,它放在了禁止结婚里,属于无效婚姻。

  现观念,改变了。国家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婚姻自主权,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对另一方造成的损害,采个案救济的方式处理,这是人权发展的结果。

  疾病是否影响结婚的判断应当属于家事自决权的范畴,国家没有必要干预。所以疾病,从公益要件改成了一个私益要件!这是一个原因。

  另外一个原因呢,尽管我们国家从1950年《婚姻法》就开始规定“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但实际上呢,从卫生部颁布的《异常情况分类指导意见》看,我国没有禁止结婚的疾病。随着现代医学的发展,至今在医学上也没有一个文件明确规定何种疾病属于禁止结婚的疾病,这也导致该无效事由在审判实践中难以把握。

  根据现行婚姻法,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如果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是否必然成为结婚的阻碍?

  所谓疾病婚是指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在婚姻法中指的是禁止结婚的条件。在这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修改时,改为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办理结婚登记前告知对方;如果没有告知的,对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

  换句话说,如果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对方又知情,婚姻自由是受到保护的。如果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但对方仍旧愿意结婚,这样的婚姻也是受法律保护的。根据新的规定,患有重大疾病一方的告知义务非常重要,明知自己患有重大疾病,结婚登记前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反之,如果说我得癌症,但我根本就不知道,当然我没法告诉你,现在强调的是,明知自己有重大疾病,在结婚登记前,必须要告诉对方,所以告知义务是非常重要的。

  那么,在婚姻登记前,如果一方明知自己有重大疾病而不告知,导致另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领了结婚证,该如何撤销结婚请求,有没有具体时间的要求?应该找哪个部门受理呢?重大疾病又是如何判定的呢?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解读:疾病婚取消了,立法目的在于保障婚姻双方的知情权而最终维护婚姻自由原则。

  撤销的理由是什么呢?就是如果你有病,你如实告知另一半,他可能就不会同意结婚了。

  从现在重大疾病的界定上,我们看到了一个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别制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行业统一的定义。那么这个定义呢,为了保险用的。

  但是呢,应该不限于此。也不是说这里面所有的都可以用到重大疾病上,除了借鉴这个规定以外呢,其实还可以借鉴一个《母婴保健法》第八条,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

  需要注意的是,撤销的时间是一年。如果出现争议,法院在审查被隐瞒一方提请的撤销婚姻请求是否应予支持时,通常按照该“重大疾病”是否能够足以影响另一方当事人决定婚姻的自由意志或者是否对双方婚后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标准予以把握。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还新增一款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而且同时可以要求损害赔偿。那么,撤销婚姻的请求,由什么部门受理呢?

  针对受理机关,2019年12月提请审议的民法典将之前婚姻家庭编规定的“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修改为“人民法院”。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关于离婚冷静期是大众非常关心的一个话题。那么,离婚冷静期怎样设立的?它的作用和具体实施的政策是什么呢?

  目前,离婚冷静期在司法实践中已经进行过探索,取得了不错的效果。离婚冷静期对于减少冲动型离婚的数量,有很大的帮助。目前离婚中有一部分冲动型的离婚,在冲动型离婚诉讼中,如果说法院一判了之的话,影响到的不只是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对于子女抚养、老人赡养都可能存在很大的影响。

  为减少轻率离婚、冲动离婚,维护家庭稳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此次将“离婚冷静期”引入。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解读:设置离婚冷静期不是限制离婚自由,实际上是保障离婚当事人对离婚问题的意思表示是真实自愿的,是为自愿离婚的当事人在登记离婚中设置适当的时间“门槛”,你在冷静期内再认真地慎重地考虑,要不要离婚?该不该离婚?离婚是不是你的真实意思表示?

  让离婚当事人慎重对待离婚,也是给双方反思时间,可以有效避免夫妻间冲动离婚、轻率离婚,有利于引导当事人理性对对待婚姻,谨慎行使权利,同时对保护家庭关系、维护家庭稳定也起到重要的缓冲作用。所以,我觉得离婚冷静期的规定是非常有必要的。

  其实,一部分离婚并非是解决夫妻矛盾的有效手段,离婚也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深刻反思双方在婚姻中的问题,才是解决夫妻矛盾的有效方案。

  【案例解读】杨某(女)因丈夫婚内出轨致使夫妻感情破裂,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诉讼过程中,杨某主张其丈夫存在出轨行为,给婚姻带来了巨大的伤害,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少分。

  王某(女)因丈夫实施家庭暴力,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认为其丈夫实施家庭暴力是导致离婚的重要原因,故要求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少分。

  那么,离婚案件中的过错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吗?婚姻中存在过错方,离婚时财产如何分配?

  根据原来《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增了一条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将成为法院判决财产分割的考量因素之一。有无过错,针对的是婚姻感情破裂有无过错,如果存在重婚、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婚外情等情形导致离婚的,则有过错一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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